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成品油,成品油按照《成品油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第四條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是經過原油的生產加工而成,可分為石油燃料、石油溶劑與化工原料、潤滑劑、石蠟、石油瀝青、石油焦6類。多油品資訊油品信息調油技術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油品圈。 其中,石油燃料產量最大,約占總產量的90%;各種潤滑劑品種最多,產量約占5%。各國都制定了產品標準,以適應生產和使用的需要。
其次私賣成品油為什么構成了非法經營罪?
第一,根據商務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27條的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更多油品資訊油品信息調油技術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油品圈。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且,只有企業而非個人才可以從事成品油零售。該辦法所說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第35條的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可見,經營危險化學品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刑法第225條第1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行為之一。我國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實行限制經營。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有資格經營。非法經營罪所指的“限制買賣物品”強調的是經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為非許可不得經營的物品。
近期以來,受利益驅使,部分非法經營戶在沒有取得成品油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情況下,通過采取隱蔽、流竄等形式非法經營銷售汽油、柴油等,以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銷售給私人車主,不僅擾亂了正常的成品油銷售秩序,更為附近居民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在呼吁廣大市民從自身做起,拒絕購買使用來路不明的油品,發現黑加油站、加油車等違法行為要立即向轄區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在全社會形成人人參與、人人喊打的高壓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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